介绍卖淫的立案标准律师

解析:
关于介绍卖淫的立案标准如下:
(1)引诱他人卖淫;
(2)容留或介绍两名以上人士卖淫;
(3)容留或介绍未成年人、孕妇、智力障碍者或身患严重性病者卖淫;
(4)若在过去一年中,因为引导、容纳、介绍卖淫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,又再次犯此错误的;以及(5)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超过人民币一万元利润的。
当利用信息网络发布宣传招嫖信息,且情节严重时,依照《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相关规定,将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进行惩罚。
如果只是涉及介绍卖淫罪的,则依据较重惩罚规定定罪处罚。
需要明白的是,引导、容纳、介绍他人卖淫是否有盈利目的,并不影响其定性为犯罪。
对于引导不满14岁儿童卖淫的情况,将按照《刑法》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,以引导儿童卖淫罪定罪处罚。
若被引导卖淫的人群中有未满14岁和其他人的,则分别根据引导儿童卖淫罪和引导卖淫罪定罪,并执行相应惩罚。
法律依据:
《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
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,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。
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的,法庭可以制止;
陈述内容蔑视法庭、公诉人,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,或者与本案无关的,应当制止。
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,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、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,应当制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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